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现将《青海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7月22日
青海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青人社厅发〔2022〕115号),为建立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价绿色通道,进一步优化职称评审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品德、能力、质量、实效和贡献为导向,注重业内、社会和市场认可,把发现人才、评价人才、使用人才结合起来,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第三条 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职称层级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四条 参加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的人员,对学历、资历、继续教育、我省行业部门组织的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引进和我省自主培养的,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在职在岗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以及在我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指符合下列情形的人员:
(一)绿色低碳、数字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领域及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填补技术空白、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等标志性业绩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领军人才;
(二)为实施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或在我省保留传承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具有绝招、绝技、绝活的专业人才;
(三)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事业中脱颖而出的特别优秀的专业人才。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政治标准,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学术品行端正,实践贡献突出,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国家对职业(执业)资格有明确准入要求的,须具备相应的职业(执业)资格;
(三)“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须通过相应考试;
(四)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须符合我省和本单位相应要求。
第八条 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有下列突出业绩和贡献之一的,经本人所在单位择优推荐,可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
(一)国家重大专项(含任务书或合同书约定的子课题)、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不含子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负责人(不含子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不含子课题);国家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类和B类项目获得者;
(二)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者、全国创新争先奖章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中国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专业技术类);
(三)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1项;
(四)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重大贡献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排名前3)或二等奖2项(其中1项排名第1,另1项排名前5);
(五)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第4、5名)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二等奖(排名第2、3)中的任意2项(可重复计算);
(六)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二等奖(排名第4、5)2项,并获得上述本专业领域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定额内人员);
(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1项(排名前5);或获得中国专利银奖1项(排名前3);或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2项(排名前2);
(八)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1项或一等奖1项(排名前5)或二等奖1项(排名前3);
(九)获得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1项(排名前3)或二等奖1项(排名第1);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贡献奖、技术推广成果奖一等奖1项(排名前3)或技术推广成果奖二等奖2项(其中1项个人排名第1);
(十)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完成结项并获优秀等级;或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排名第1);
(十一)完成相关课题研究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Nature(自然)》《Science(科学)》《Cell(细胞)》《PNAS(美国科学院院刊)》正刊发表原创性学术论文1篇;或以第一作者发表5篇以上1区论文(根据中科院期刊分区〈大类〉);
(十二)获得“长江韬奋奖”;或个人获得中国新闻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获得“中国广播电视大奖”;
(十三)获得全国精神文明五个一工程奖、群星奖、中国音乐金钟奖(创作、主演,个人排名第1);或获得文华奖(导演、作曲、编剧、主演、舞美设计,个人排名第1);或获得中国美术奖(主创、个人排名第1);或获得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第一作者);或获得文学、书法、摄影、戏剧、民间文艺、曲艺、杂技、电影、电视剧等专业领域国家层面最高奖项;
(十四)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单项),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3000万以上或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十五)作为第一完成人制定国家标准1项或行业标准2项,且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十六)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奖牌或“一带一路”国际技能大赛金牌、银牌获得者;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十七)其他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取得突出业绩和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九条 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有下列重要业绩和贡献之一的,经本人所在单位择优推荐,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
(一)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排名前5)或二等奖1项(排名前3)或三等奖1项(排名第1);
(二)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前7)1项并获得上述本专业领域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定额内人员);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排名前7)并获得上述本专业领域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2项(定额内人员);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1项(排名前2)并获得上述本专业领域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2项(定额内人员);
(三)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专利银奖1项;或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1项(排名前3);或获得省级专利奖一等奖1项(排名前2);或获得省级专利奖二等奖1项(排名第1);或获得国家级动植物新品种权1个(排名前2);
(四)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排名前3);
(五)获得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排名第4、5)或二等奖1项(排名第2、3);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1项(排名前3);
(六)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完成结项并获得良好等级;或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项(排名第1);
(七)完成相关课题研究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2篇及以上1区论文;或3篇及以上2区论文(根据中科院期刊分区〈大类〉);
(八)获得中国新闻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九)获得中国音乐金钟奖青海赛区选拔赛一等奖(创作、主演,个人排名第1);或获得青海美术作品展一等奖(主创、个人排名第1);或获得青海省文学艺术奖(含少数民族文学)(第一作者);或获得群星奖青海赛区选拔一等奖(创作、主演,个人排名第1);或获得“中国黄河流域戏剧红梅奖一等奖”(创作、主演,个人排名第1);
(十)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单项),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2000万元以上或净利润累计不少于300万元;
(十一)作为第一完成人制定省地方标准5项,且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十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高技能类);“一带一路”国际技能大赛铜牌获得者;或全国职业技能大赛银牌、铜牌获得者;或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三等奖获得者;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十三)其他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取得重要业绩和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条 我省事业单位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申报高级职称,没有相应岗位空缺的,可不受单位岗位数额限制,并纳入特设岗位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拥有自主评审权限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职称评审条件和办法。单位自定的评审条件不得低于本办法要求的评审条件。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逐级审核、评委会评审、公开公示、核准确认的程序进行,并通过“青海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向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登录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提交申报材料。
(二)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推荐、谁负责”和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经“三重一大”“一事一议”决策研究后进行推荐。推荐人员经公开公示无异议,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三)逐级审核。各级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对推荐人员进行逐级审核、复核,经审查无异议后,由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评前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提交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
自由职业者,可以由人事档案托管机构或所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四)评委会评审。设立职称系列(专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建评委会并组织评审工作。评委会根据材料审阅、成果展示、现场答辩情况,围绕学术技术水平、创新能力、标志性业绩、成果贡献和发展潜力等进行综合评价。
(五)公示核准。评审结束后,对通过人员面向社会公开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由评委会办事机构主管部门将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确认。
(六)领取证书。通过评审的申报人员可自行在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打印职称电子证书。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所提供的业绩成果应与申报专业(学科)相关,集体成果须提供申报书、立项书、批复文件及验收证书、报告等能证明申报人作用的佐证材料。申报人员在以往评价中使用过的业绩成果,在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不能再次使用,仅作为重要参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申报、审核、评审等各阶段、全流程工作按照《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青人社厅发〔2022〕11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人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申报人所在单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评审专家应依法依规履行审核职责。对申报材料造假、审核把关不严、违反诚信承诺制和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利用工作之便、职务之便为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的,依法依规处理、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对通过本办法评聘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和退出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定期开展考核,加强聘后管理,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获得奖项不受地域的限制;
(二)“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三)省部级科技奖励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各部委颁发的科学技术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奖是指省级政府颁发的哲学社会科学奖;
(四)新增产值或净利润须提供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效益审计报告等佐证材料;省部级科技奖励须提供申报书最终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