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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管委会〔2025〕5号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阶段性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支持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7

  • 发文字号: 洛管委会〔2025〕5号
  • 发文单位: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5-07-2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 生效日期: 2025-08-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及职工:

《关于阶段性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支持政策的通知》已经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 年 7 月 4 日



为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经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阶段性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通过阶段性放宽提取条件、优化办理流程、扩大覆盖群体,释放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活力,助力我市住房消费市场回暖。本政策执行期限为 2025 年 8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有效期满后自动终止。

二、阶段性政策措施

(一)支持增加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次数

1. 适用范围:2019 年 6 月 1 日以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再交易住房、司法拍卖住房和我市拆迁安置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两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 提取金额: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对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支持将提取申请人范围扩大至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3. 申办材料:提取申请人将下列申请资料原件送交办理窗口,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共性材料: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I 类账户储蓄卡);配偶、子女、父母符合提取条件且参与提取的,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证明配偶关系的结婚证、子女或父母关系的户口簿,以及配偶、子女、父母的身份证。

个性材料: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和增值税发票。购买司法拍卖自住住房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执行裁定书》;购买我市拆迁安置自住住房,且购买回迁房面积超出部分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房屋安置协议》、回迁房补差价的付款票据。

2019 年 6 月 1 日以来,持上述个性材料办理过一次提取的,再次申请办理可不再提供个性材料。

(二)支持家装厨卫装修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

1. 适用范围:我市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自 2024 年 10 月 15 日以来完成旧房装修和厨卫等局部改造并领取洛阳市家装厨卫 “焕新” 补贴的,可申请提取一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 提取金额:职工及其配偶可以同一套住房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装修改造费用,且应扣除财政补贴金额。对于首套住房或第二套住房、或已纳入洛阳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清单库的自住住房,支持将提取申请人范围扩大至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同一套住房允许提取一次。

3. 申办材料:提取申请人将下列申请资料原件送交办理窗口,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共性材料: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I 类账户储蓄卡)、《不动产权证书》、住房装修改造费用发票(应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信息和家装物品材料信息,家装物品材料品类应符合附件要求);配偶、子女、父母符合提取条件且参与提取的,还应提供证明配偶关系的结婚证、子女或父母关系的户口簿,以及配偶、子女、父母的身份证。

(三)支持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1. 适用范围:我市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且已支付物业费的自住住房,可申请每间隔 12 个月提取一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2. 提取金额:职工及其配偶可以同一套住房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应大于 0.24 万元 / 1 年。对于已纳入洛阳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清单库的自住住房,支持将提取申请人范围扩大至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同一套住房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应大于 0.5 万元 / 5 年。

同一家庭每年允许提取一次。

3. 申办材料:申请人将下列申请资料原件送交办理窗口,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共性材料: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I 类账户储蓄卡)、《不动产权证书》、最近一个月的物业费用发票(应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信息);配偶、子女、父母符合提取条件且参与提取的,还应提供证明配偶关系的结婚证、子女或父母关系的户口簿,以及配偶、子女、父母的身份证。

三、其他事项

(一)阶段性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实行每月 1.5 亿元定额调度管理。当月定额用尽的,提取申请结转至次月受理;当月定额结余的,结转至次月累加使用。

(二)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由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家装改造物品材料品类表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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