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7-24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 生效日期: 2025-09-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24日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加大对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打击力度,保障缴存人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住房公积金业务安全规范、健康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认定、调查处理和资金追回等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骗提骗贷行为的查处和防范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原则,市公积金中心及授权的市直营业部、各县管理部(以下统称“分支机构”)负责骗提骗贷行为的查处和防范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市公积金中心相关提取、贷款等政策的相关规定,提供的申请材料必须合法、真实、有效。申请当事人应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骗提骗贷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骗提”是指缴存人、中介等违反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通过以虚构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骗提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户籍关系、亲属关系、婚姻关系(状况)等身份证明材料提取公积金的;

(二)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住房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提取公积金的;

(三)利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提取公积金的;

(四)利用虚假的购房发票、契税税票等票据提取公积金的;

(五)利用虚假的工作关系证明、银行还贷明细证明、贷款结清证明、危房鉴定书、商品房合同备案证明、无房证明等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六)虚构住房消费行为、贷款信息、离职事实、诉讼关系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七)通过网上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提交虚假业务申请或录入虚假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八)通过进行虚假承诺或其他欺骗手段,违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实质,损害公积金管理秩序和缴存人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下列行为视同骗提行为:

(一)同一套住房频繁交易提取(12个月内两次及以上);

(二)无购房自住意向通过中介机构办理,只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成功后将提取金额的部分作为中介费用或承诺提取成功后给予一定经济报酬作为中介费用的;

(三)虚构住房交易行为,通过短期房产交易、小面积房产短期“对倒交易”等虚构住房消费手段违规提取;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在未退回提取资金的情况下恶意、故意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或在购房半年内出售房屋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骗贷”是指缴存人、中介等违反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通过以虚构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骗贷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虚构婚姻信息、利用虚假的婚姻证明材料或者不真实反映婚姻状况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虚构房产信息、利用虚假的不动产产权证书、商品房备案合同和票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利用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利用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商业银行贷款证明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以虚假的劳动工资关系缴存住房公积金、零首付或者不真实反映负债情况等形式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六)通过网上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提交虚假业务申请或录入虚假信息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七)通过进行虚假承诺或其他欺骗手段,违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实质,损害公积金管理秩序和缴存人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下列行为视同骗贷行为:

(一)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未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批准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及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改正的;

(二)经调查核实贷款用途不符合规定或者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经责令限期退款仍拒不退款的。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在资料审核时发现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的,应当暂时留存或复印全部原始资料,对申请人进行政策宣传,说服教育,告知其暂停办理提取或贷款业务。根据实际情况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开展调查核实,该笔业务调查期间不计入业务办理申请期限。


第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开展骗提骗贷行为调查核实,同出具证明材料的相关部门联系,通过向相关部门采取发函或者上门取证等方式收集相关调查核实材料。市公积金中心可以对相关部门和业务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做好询问笔录,相关部门和业务申请人应当配合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调查终结,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不成立的,市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应立即通知业务申请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结,符合贷款条件的按贷款审批程序办理。不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将原始资料退还业务申请人;

(二)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对骗提骗贷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市公积金中心向申请人下达《处理通知书》;

(三)骗提骗贷行为涉嫌违纪违规或违法犯罪的,市公积金中心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处理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被处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或单位名称、住址等;

(二)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规定,骗提骗贷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决定和期限;

(四)异议申请途径和期限;

(五)市公积金中心印章和日期。


第十三条 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理人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十四条 被处理人自收到告知其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不影响处理决定的作出。

被处理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及申辩权。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充分听取被处理人的陈述、申辩,对被处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通知书》不服的,有权自收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自收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理人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理通知书》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调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赴外地或跨部门调取证据等复杂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处理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可公告送达。


第四章 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骗提骗贷行为成立后,市公积金中心可以对骗提骗贷行为作出如下一项或者多项处理:

(一)失信记录登记;

(二)责令限期退款;

(三)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报送骗提骗贷行为情况;

(四)将当事人骗提骗贷行为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或者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披露;

(五)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信用信息;

(六)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失信记录登记指将当事人骗提骗贷行为记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进行失信管理,记载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号一并转移,限制其3年内暂停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退休提取和死亡提取除外)、异地转移业务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第二十条  责令限期退款是指市公积金中心责令有骗提行为的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全额退还骗提资金和提前结清骗贷资金。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市公积金中心依法进行催告。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报送骗提骗贷行为情况是指市公积金中心将缴存人骗提骗贷行为信息报送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当事人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第二十二条  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或者相关媒体公开披露是指将当事人骗提骗贷行为信息在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或者微信等媒体对外披露,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信用信息是指市公积金中心将缴存人骗提骗贷行为信息依法依规向相关信用管理部门推送,并按有关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


第二十四条  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是指当事人实施骗提骗贷行为过程中,涉嫌违纪、违法或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虚构提取和贷款条件,发布违规提取、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虚假信息,协助申请人骗提骗贷的中介机构、单位和个人,市公积金中心可以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住房委托代理销售、中介机构的,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二)属于金融机构的,向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三)其他缴存单位出具虚假资料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四)属于劳务派遣机构的,向劳务派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五)涉嫌违纪、违法或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在市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前主动终止骗提骗贷行为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免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理:

(一)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二)主动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

(三)其他符合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应对业务申请人提供的要件资料认真进行审核,防止利用虚假材料等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设置住房公积金受理、审核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岗位制约,实行定期轮岗。完善内审稽核机制,形成前台受理审核、后台重点复核、内审部门稽核的“三道防线”。


第三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骗提骗贷工作的业务审核、调查取证、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起草处理决定书等文书、文书送达、调查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市公积金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等。


第三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归集科、信贷科等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对分支机构骗提骗贷工作进行政策指导、解答、审查及行为认定等。


第三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内审科负责对各分支机构骗提骗贷工作的日常稽核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公积金中心综合科协助归集科、信贷科审核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负责强制执行的申请;负责组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工作等。


第三十四条  建立防范骗提骗贷行为协查机制。市公积金中心在资料审核和调查核实过程中,需核查申请人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的,可商请相关部门进行协助核查,相关部门应予配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建立骗提骗贷协作联动机制。市公积金中心应强化部门协作,加强源头治理,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应配合支持,充分利用并联合各方资源,形成协作共治强大合力。


第三十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各业务科室、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缴存人实施骗提骗贷行为的,按照市公积金中心工作责任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处理,涉嫌违纪、违法或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骗提骗贷管理工作接受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改革和公积金监管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本市范围内各分支机构均按本办法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