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遂医保规〔2025〕1号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9

  • 发文字号: 遂医保规〔2025〕1号
  • 发文单位: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5-07-21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 生效日期: 2025-08-2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市直园区医保、财政工作部门,市医保中心:

为落实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11 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遂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

2025 年 7 月 21 日

遂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门诊慢特病医保待遇,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意见》(川办发〔2023〕38号)、《四川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川办发〔2021〕85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11号)及《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及认定依据的通知》(川医保中心发〔2024〕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遂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保障基本、规范统一、有效衔接、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门诊慢特病,是指长期或终身需要在门诊治疗的慢性病、特殊疾病,在确保医保基金收支平衡、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将治疗门诊慢特病发生的门诊费用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门诊慢特病实行分类管理,病种范围统一按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库》(以下简称《省病种库》)的规定执行。病种及其认定依据统一按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及认定依据》(以下简称《认定依据》)的规定执行。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患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内的疾病,可自愿申请享受门诊慢特病医保待遇,经诊断符合《认定依据》的,按规定享受其待遇。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动态调整我市门诊慢特病病种,并指导监督全市实施。

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的门诊慢特病政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原则,负责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特病的费用审核、费用结算等经办工作。

第二章 病种管理

第六条 按照门诊慢特病病种特点及诊疗规范不同,分门诊慢病和门诊特病两类。

第七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自行新增全省病种范围外的病种,与《省病种库》病种动态保持一致,统一按全省病种确定的名称执行(详见附件)。我市原已认定的门诊慢特病不再重新认定,原已认定的门诊慢特病不属于《省病种库》病种的,继续享受待遇,但不再新增认定。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认定依据、医保报销范围原则上保持一致。

第八条 为确保我市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与《省病种库》病种名称保持一致,由市医保中心牵头,组织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和相关医疗专家对我市原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进行归类,实质性病种属于《省病种库》病种的,将原有病种名称归类为全省病种名称。

第三章 病种认定

第九条 认定管理。参保人在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门诊慢特病病种认定。全市认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2)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相应病种专业的医师;

(3)具备向医保经办机构实时上传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结果的信息系统;

(4)具备与相应病种待遇认定有关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资料。参保人员申请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1)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2)《遂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信息表》;

(3)符合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的病历资料,并且出具病历资料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不低于二级。

第十一条 认定流程。本市参保人员向市域内认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病种认定申请,认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受理审核参保人员的申请资料,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病种待遇认定,并将认定资料归档,认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规定的时间限内办结,为参保人员提供就医、认定、结算"一站式"服务。

第十二条 对临床可治愈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设置病种保障待遇享受有效期,有效期满需继续治疗的,应重新申请认定,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待遇保障,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退出。对省内各市(州)均已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的病种,省内异地就医人员可在就医地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省内互认。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将门诊慢特病认定工作下沉到符合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对门诊慢特病认定和诊疗服务工作实行协议管理,医保经办机构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明确认定和诊疗的病种范围、认定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条款。提供认定和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医师,应按照诊疗规范、认定依据等规定开展工作,妥善保存病历、处方、购药记录等资料,做到诊疗、处方、结算、配送可追溯。承担门诊慢特病认定机构和治疗机构名单由各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按照自愿申请、全市通办原则,参保人可向医保经办机构公布的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认定办理申请。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十五条 通过门诊慢特病病种认定的参保人,从认定通过的当日开始享受待遇。

第十六条 参保人在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已认定病种,且符合临床诊疗规范以及国家和省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规定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医保统筹基金实行限额报销,门诊慢病报销不计起付线,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报销。职工门诊慢病每个病种每人每年报销限额为18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200元,年度报销限额为2200元。居民门诊慢病每个病种每人每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200元,年度报销限额为1400元。

第十七条 符合门诊特病治疗目录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病报销不计起付线,住院报销一年只收一次起付线。参保人在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进行门诊特病治疗,认定病种所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按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报销,居民按二级乙等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第十八条 为严格落实全省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认定依据、支付范围及待遇保障等规范统一规定,我市原门诊慢病病种在全省门诊慢特病病种库中属于门诊特病病种的,调整为门诊特病病种,参保患者医保待遇按我市门诊特病政策执行。我市原门诊重症疾病病种在全省门诊慢特病病种库中属于门诊慢病病种的,调整为门诊慢病病种,参保患者医保待遇按我市门诊慢病政策执行,原门诊重症疾病病种医保待遇继续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 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费用,统一纳入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计算。

第五章 就医管理

第二十条 门诊慢特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原则上限定在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已认定病种,且符合临床诊疗规范以及国家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规定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不符合门诊慢特病临床诊疗规范的其他医疗费用,不纳入支付范围。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合理规范诊疗,优先使用甲类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优先使用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严格控制辅助药品和检查项目的使用,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符合长期处方条件的,按长期处方规定执行。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不纳入门诊慢特病费用保障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费用结算

第二十二条 门诊慢病经认定后,患者应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在市内门诊慢病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慢病统筹待遇。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门诊慢病患者在备案地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病费用,未实现联网结算的,参保人员可垫付后(原则上6个月内)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手工结算,并持下列材料申请报销: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医院收费票据(原件);

(三)门急诊费用清单(原件);

(四)处方底方(原件);

(五)参保人有效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门诊特病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或肾病、肿瘤专科医院就医,"双通道"购买谈判药品,卫健部门审批同意设置血液透析治疗的医疗机构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结算。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病医疗费用,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参保人员可垫付后(原则上6个月内)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手工结算,并持下列材料申请报销: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医院收费票据(原件);

(三)门急诊费用清单(原件);

(四)处方底方(原件);

(五)参保人有效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

(六)医保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门诊慢特病初审、复核两级认定和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病种有关资料在医保信息平台的更新维护管理工作,优化完善医保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实现异地联网结算。

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慢特病医药服务,医药费用(包括异地就医费用)实行直接联网结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安排和要求,负责全市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全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包括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协议签订、慢特病认定、医疗费用结算、信息统计分析、医保基金审核等。

第二十七条 全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不定期核查门诊慢特病认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决定资料,认定资料不合格的,取消该参保人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造成基金损失的,应向认定定点医疗机构追回。如出现弄虚作假、降低认定标准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取消其门诊慢特病认定资格。

第二十八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门诊慢特病医保基金支出的常态化监管工作,对门诊慢特病实施全流程监管,严厉打击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机会转卖药品等获得非法利益涉及欺诈骗保的行为,对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医疗保障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在本统筹区开通医保门诊慢特病业务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须按要求对本机构信息系统进行接口改造,将病种管理、病种认定、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等均纳入我市医保门诊慢特病管理系统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遂宁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全市以往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遂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及认定依据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