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医保办函〔2025〕59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智能监管改革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的通知

#A类【国家级】政策#

阅读量:64

  • 发文字号: 医保办函〔2025〕59号
  • 发文单位: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5-07-23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2025-07-23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智能监管改革试点的通知》(医保办函〔2025〕40号)工作安排,经定点医药机构自愿报名、各省级医保局推选、国家医保局筛选,确定试点地区92个(其中天津、河北、山东、海南、贵州、青海、宁夏为全省域范围内试点)、试点定点医药机构359家(名单附后)。

请各省级医保局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5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智能监管改革试点的通知》(医保办函〔2025〕40号)明确的试点目标和工作要求,用好国家医保局分批次公开发布的智能监管“两库”规则及其知识点,做好智能监管改革试点工作。一方面,推动智能监管“两库”在定点医药机构自建事前提醒系统中落地应用,将试点定点医药机构建设成为国家医保局“两库”开发建设、公布公开的“试验田”,以及自查自纠的“标杆”。另一方面,推动全省智能监管子系统应用成效提升,实现监管关口前移,从源头上减少使用医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使“两库”公开、智能监管成为定点医药机构主动合规的有效途径。


附件:智能监管改革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名单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7月22日

(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