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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办法(试行)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7-24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 生效日期: 2025-09-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24日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普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普公积金规〔202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普洱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洱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管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账户。


第二章 集中封存户


第三条 暂不符合提取条件,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缴存人,缴存单位应将缴存人公积金账户转移至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统一封存管理:

   (一)尚未达到退休年龄,因辞职、辞退、除名等原因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二)缴存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缴存人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三)其他需转入集中封存户的。


第四条 集中封存户的管理主体为市公积金中心。其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市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集中封存户,并负责有关账务的核算。

市公积金中心按照方便缴存人、规范管理的原则,缴存人在集中账户封存期间账户余额属缴存人个人所有,缴存人账户封存期间,除不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外,仍享有提取、对账、查询、转移等相关权利。


第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在信息系统开设全市统一集中封存户(普洱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对个人封存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市公积金中心下设分支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封存户的提取、转入、转出、信息核对等业务工作。


第三章 集中封存户的转移、提取


第六条 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转移手续,原则上由原缴存单位公积金专管员统一办理。

原缴存单位应对缴存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账户信息等情况进行核对,转入集中封存户时须保证缴存人个人账户信息的准确。如信息缺失或有误的,由原缴存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再转入集中封存账户。


第七条 尚未达到退休年龄,因辞职、辞退、除名等原因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缴存单位专管员提出申请,并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集中封存手续,经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后签发《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由原缴存单位转交缴存人本人签收。


第八条 因原缴存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原缴存单位或清算组织在办理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前,应事先告知缴存人本人。原缴存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办理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集中封存手续。

若原缴存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形造成主体终止的,在主体注销前后,由原缴存单位合并或分立后的主体、上级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缴存人个人账户转移至集中封存户进行管理。


第九条 因原缴存单位未办理转入集中封存户手续的,可由缴存人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集中封存,经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后签发《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由缴存人本人签收。


第十条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纳入集中封存管理后符合提取条件的或封存满二年后仍未在全国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通过线上或柜面方式申请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第十一条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纳入集中封存户管理期间,提取销户后重新就业的,由新单位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与再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原集中封存管理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转移至再就业单位开始缴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请自愿缴存的,原集中封存管理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至缴存人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异地开户缴存的,应在异地中心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申请异地转移,原集中封存管理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至异地中心个人账户。


第四章 集中封存户的查询


第十二条 纳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缴存人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柜面或通过线上渠道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第十三条 纳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缴存人个人身份信息与市公积金中心记载不一致的,可以持有效证明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账户管理相关工作,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集中封存户业务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如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履行集中封存审核职责,制定具体业务操作细则,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账户变动预警机制,确保封存业务规范有序运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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