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各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 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 号)等文件规定,现就2025 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及最高月缴存额
根据文件的要求和菏泽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25 年7 月1 日至2026 年6 月30 日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内,全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调整为21366 元,最高缴存比例为12%,单位和个人最高月缴存额分别为2564 元。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及最低月缴存额
全市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按照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内,全市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为1820元,最低缴存比例为5%,单位和个人最低月缴存额分别为91元。
三、调整标准
各缴存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及国家统计局最新制定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最高缴存基数的,按最高缴存基数21366元缴存;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缴存基数的,按最低缴存基数1820元缴存;职工月平均工资介于最高和最低缴存基数之间的,按月平均工资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执行。在本通知规定的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申报,在缴存比例5%-12%范围内自由选择,并承担双倍缴存比例。
本通知由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