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24〕57号)、《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珠医保〔2022〕11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参保人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以下简称承诺制备案)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通过承诺制备案的,在备案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非急诊抢救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享受医保待遇,参保人在备案后30日内(含)补齐相关有效备案证明材料的,享受相应异地就医医保待遇,可申请补报销;未在30日内(含)补齐相关有效备案证明材料的,备案自动失效。
二、本通知实施前已通过承诺制备案的参保人,本通知实施后在备案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非急诊抢救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享受医保待遇,参保人在备案地发生医疗费用后30日内(含)补齐相关有效备案证明材料的,享受相应异地就医医保待遇,可申请补报销。本通知实施前已通过承诺制备案的参保人在2025年12月31日前未补齐相关有效备案证明材料的,备案自动失效。
三、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