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好群众的生育权益,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5〕1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中,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按照甲类支付;支付诊疗项目、医用耗材费用时个人不先自付;其他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保局反映。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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