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 市、 区 )医疗保障局、经开区公共服务局、 市医疗保 障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 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更加务实有效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鄂政办发〔 2025 〕21 号 )精神 ,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切实减轻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负担, 现对我市生育保险门诊产前检查待遇标准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 调整标准 。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每个妊娠周期的门诊产前检查费标准由 600 元调整为 1000 元。
二 、 调整时间 。本次生育保险门诊产前检查待遇调整自2025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
三 、 工作要求 。 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是关系广大参保女职 工切身利益 ,对于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高质量 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明确责任分工 ,确保待遇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要积极主动向 广大参保单位和定点医药机构宣传解读政策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 ,提高政策知晓度 ,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 ,请及时上报。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