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继续提升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改善住房条件,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延续和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执行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至2027年4月30日。
二、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
1.取消“缴存基数超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税减除费用标准的,还需提供本人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凭证”的开户条件。
2.取消“从单位在职缴存职工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或缴存人从异地转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申请贷款前至少在赣州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连续缴存满6个月(180天)”的规定。
3.从单位在职缴存职工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在退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原以在职职工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须封存6个月(180天)及以上才可申请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无需封存6个月(180天)及以上。
三、本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上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