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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公管委字〔2025〕7号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业务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8

  • 发文字号: 赣市公管委字〔2025〕7号
  • 发文单位: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5-07-2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 生效日期: 2025-08-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持续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益范围,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条件,提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获得感,根据《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动态应急管理工作预案》(赣市公管委字〔2023〕3号)和《赣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赣市公管委字〔202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业务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商转公”业务办理条件。当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95%(含)时,“商转公”业务办理时限条件统一调整为“借款申请人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偿还原商业贷款期限满12个月(含)以上,且近12个月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其他贷款条件不变。

二、调整“商转公”贷款额度规定。将“购买原抵押房屋时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额度须扣除已提取金额”的规定调整为“购买原抵押房屋时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额度加上已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原抵押房屋总价”。

三、若原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低于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的,“商转公”转贷金额不得超过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后的房屋总价。

四、缴存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办理了首付款提取或购房提取,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的额度须扣除已提取金额”的规定,调整为“贷款额度加上已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五、本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2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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