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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公管委字〔2025〕6号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含人才住房)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2

  • 发文字号: 赣市公管委字〔2025〕6号
  • 发文单位: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5-07-2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 生效日期: 2025-08-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含人才住房,下同),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和《赣州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赣市府办发〔2024〕2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缴存人,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保障房贷款)。

二、保障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最高贷款额度上浮50%;贷款可贷额度在现行贷款计算公式的基础上上浮40%,但最高不得超过调整后的保障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保障房贷款期限、利率、担保、流程、偿还以及其他事项,严格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三、为防范贷款资金风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部门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保障房贷款借款人退出或出现连续逾期的,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回购,提前结清贷款剩余本息。

四、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可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五、本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本最高贷款额度和可贷金额上浮政策与其他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和可贷金额上浮政策不叠加使用。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2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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