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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公管委字〔2025〕5号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确定2025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1

  • 发文字号: 赣市公管委字〔2025〕5号
  • 发文单位: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5-07-2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 生效日期: 2025-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赣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管理办法》(赣市公管委字〔202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确定2025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

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其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按不低于5%且不高于12%执行。

二、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根据赣州市202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2025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025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分别为23424元和1740元,月缴存额上下限分别为5620元和174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

三、执行时间

基数调整执行的缴存年度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四、其他事项

1.缴存基数根据上一自然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各缴存单位作为本单位缴存基数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构成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必须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缴存基数。

2.各缴存单位须严格执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相关规定,不得通过补缴的方式为缴存职工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各缴存单位每年度只能核定一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调整后不再变更。

4.城镇个体工商户月缴存基数可按照其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确定。

5.我市辖区内的中央、省属驻市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按我市缴存规定执行。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2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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