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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A类【国家级】政策#

阅读量:67

  •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55号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日期: 2015-07-31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2015-09-0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3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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