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赣 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 省税务局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 通知》(赣医保字〔2024〕35号)有关规定及统计部门公布的数 据,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现将2025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 确定为6187元,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18561元,月缴费基数 下限确定为3712元。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请抓好贯彻落实。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
赣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