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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提醒告知书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25-07-19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福建省
  • 生效日期: 2025-07-19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已实行统一登记,除快递法人企业、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非全日制用工等按相关政策规定可单独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单位外,用人单位通过线上、线下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无论增员还是减员,均统一登记“三险”,用人单位依法不能选择性参加部分险种。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企业风险防范的“减震器”:养老保险能为企业留住人才、吸引新生力量提供坚实保障;工伤保险能帮助企业快速化解工伤事故带来的高额赔偿压力;失业保险能在经济波动期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依法参保缴费不仅能让职工安心工作,也能预防并减少因未参保缴费面临的劳动争议与法律责任,有助于提升企业凝聚力,为企业长远发展注入持久动力。

请各用人单位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共同守护社会保险制度的刚性底线,夯实社会保障体系根基,用依法参保缴费的实际行动,为职工撑起“保护伞”,为企业筑牢“防火墙”,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附件:

一、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

第十条 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二、违法违规参保行为主要类型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请务必杜绝以下违法违规参保行为:

(一)用人单位以职工自愿签订了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承诺书或协议为由,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二)用人单位或职工以已参加商业保险为由,不参加社会保险。

(三)用人单位或职工以职工已参加部分社会保险为由,不参加其他社会保险险种。

(四)用人单位以职工在试用期内为由,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五)用人单位或职工以临近法定退休年龄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最低缴费年限为由,不为年龄偏大的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六)用人单位和职工私下就社会保险费相关事项进行违法约定,例如:由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商业保险,然后单位报账或补助。

(七)用人单位或个人虚构参保条件参保,即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法违规补缴。参保人通过中介或其他途径“挂靠”在与其无真实劳动关系的单位名下参保的,属于虚构参保条件。

(八)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参保的情形。

三、违反法律法规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若用人单位或个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一)未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规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个人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社会保险登记办事指南

(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新成立的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同步完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的企业设立信息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同步办理参保单位登记,并将企业参保登记信息传送同级税务部门。

登记机关未共享信息的用人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需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向注册登记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用人单位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后应当依法及时为其职工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两种渠道办理。

1.线上渠道: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增员业务,以及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30日内申报的减员业务。

(1)通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rst.fujian.gov.cn)办理;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企业经办人,可以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或“闽政通”APP,搜索“工伤保险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事项,选择对应的参保地所属行政区划与具体办理情形后,在线提交申报信息与电子材料完成申报。(注:由于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已实行三险统一登记,因此,从“工伤保险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事项入口申报,也会同步联办“失业保险人员增减”事项。)

2.线下办理:可以办理所有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增减员业务(其中,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超过30日后申报减员的,以及需要单独/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请携带相关材料到线下窗口办理)。

(1)用人单位携带相关申报材料及时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不含厦门,厦门市参保登记业务由税务部门负责)窗口申报;

(2)用人单位携带相关申报材料到社保服务“就近办”银行网点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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