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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7-1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 生效日期: 2025-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做好我市202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7月1日起,凡已开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均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额的调整和补缴工作。

二、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4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参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三、月缴存额的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不得高于我市2025汇缴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限额,不得低于我市2025汇缴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限额。

四、缴存限额

7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市统计局公布的202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907元的3倍,即20721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为4973.04元(20721×12%+20721×12%)。

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仍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的伊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即175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低限额为175元(1750×5%+1750×5%)。

各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缴存限额进行调整和补缴。对于超出或未达到缴存限额规定的单位,我中心不予办理。

特此通知。


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1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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