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及《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归集管理办法》(齐管规[2018]2号)相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202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通知如下:
一、 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 缴存基数上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应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为21307元,月缴存额上限为5112元。
三、 执行时间及差额补缴
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自2025年1月开始执行。缴存单位应及时办理相关职工的基数调整业务。2025年1月至基数调整日期间的差额可进行补缴。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