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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高温天气下劳动用工的温馨提示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2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5-07-17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 生效日期: 2025-07-17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做好高温天气应对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防暑降温等工作措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相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履行劳动保护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把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全力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二、严格落实高温作业规定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三、依法保障劳动者权利

用人单位应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时间,科学确定劳动强度,全面改善劳动条件,开展高温天气作业危害及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完善劳动者高温天气作业突发疾病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组织救治,最大限度减少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含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不含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乐山市现行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8元。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指导全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广泛普及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维护法律知识,加强对保障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先进典型工作宣传,引导形成关心关爱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社会氛围;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外卖物流等行业企业为重点,加强执法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加强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调处,畅通受理渠道,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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