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缴存单位、灵活就业缴存人员: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普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普公积金规〔2021〕1号)等文件规定,根据《普洱市统计局关于<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供普洱市2024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函>的复函》,现就2025年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上限
根据普洱市统计局提供的2024年普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为108559元,确定2024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9046.58元。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规定,我市2025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7140元(四舍五入至元位)。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参照调整,自主申报调整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高于27140元,不得低于1920元。
二、月缴存额上限
月缴存额不得高于6514元(按个人12%、单位12%、合计24%计算,其中:个人缴存3257元,单位缴存3257元)。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自主申报调整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但调整后的月缴存额不得高于6514元,不得低于192元。
三、2025年度缴存基数上限执行区间
执行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调整范围
符合此次通知要求的全市各缴存单位及灵活就业缴存人员。
五、缴存基数调整办理方式
(一)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可通过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或各业务网点柜面申报,按规定办理缴存基数调整后进行补缴。
(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于2025年7月31日前完成缴存基数申报调整及补缴工作。
(三)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应在办理7月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业务时一并申报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六、其它事宜
(一)各缴存单位在核定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后,将核定调整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各缴存单位在开展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联系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