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缴存单位,中心各科室、市直营业部、各县管理部: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满足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助力提升民生服务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提升支持服务保障住房消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优化贷款使用政策
(一)放宽申请贷款条件
缴存人家庭发生购(建)房行为,但因特殊情形(不因购买人、售房人自身原因造成)尚未取得所购(建)房屋的产权证书,该套房屋未申请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行为年限以取得该套房屋产权证书登记日期时间认定。
(二)支持代际互助申请贷款
扩大共同参贷范围,新申请个人公积金贷款缴存人家庭,共同参贷范围从“借款人配偶”扩大至“借款人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父母、配偶和成年子女”,可作为共同还款人申请贷款,当借款人的家庭收入不能满足还款能力时,可作为共同申请人提高家庭总收入计算还款能力。
二、调整优化提取使用政策
(一)取消部分提取业务时间间隔限制
取消缴存人家庭申请租房、购(建)自住住房、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含异地公积金贷款)和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商业银行贷款部分)提取业务之间时间间隔需满12个月限制。
(二)保障缴存人家庭购房消费权益
1.普洱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在异地公积金中心已办理异地贷款尚未结清的,发生购(建)房行为的可申请提取在本市缴存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购房。
2.缴存人家庭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不限还款顺序。
(三)增设异地购买二手房提取时限
缴存人家庭申请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所购住房为二手房(存量房),所购房屋及提取行为异常的,存在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等住房消费情形的,须在取得该套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满6个月且产权未注销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限顺延至产权过户满6个月后的12个月内。申请办理本套房屋即提即贷的不受此提取时限限制。
三、精简业务办理要件
(一)取消婚姻证明材料
缴存人家庭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能够通过民政数据共享平台查询婚姻登记信息的,不再提供结婚证和未婚证明(查询婚姻登记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除外)。
(二)取消个人银行账户证明材料
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若能够提供本人银行一类借记卡的卡号和开户银行名称,不再提供借记卡原件。
(三)取消提交纸质版个人征信报告
缴存人家庭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无需再提交纸质版个人征信报告,在依法合规取得授权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获取征信信息后进行审核查验。
(四)取消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证明材料
取消缴存人家庭申请办理按揭贷款时需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阶段性担保证明材料,调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准入申请时在签订的《合作协议》上进行约定。
(五)精简整合业务申请表单
1.对缴存单位网上业务渠道开通申请表单进行精简整合,将原使用的三个表单整合为一个表单,整合后表单包含申请、授权、协议等内容。
2.对缴存单位基础信息登记变更申请表单进行精简整合,将原使用的四个表单整合为一个表单,整合后该表单包含缴存单位基础信息变更、专管员变更等内容。
3.对缴存人申请办理“跨省通办”业务申请表单进行精简整合,将原使用的三个表单整合为一个表单,整合后该表单包含申请信息、业务真实性等内容。
4.取消缴存单位提供人员增减证明材料要件,启用新的《普洱市住房公积金增(减)清册》,增加缴存单位承诺事项,采用承诺制方式办理。
(六)新增中国银行、农村信用社商贷数据互联共享
缴存人家庭申请办理偿还中国银行、农村信用社商贷提取业务的,可通过商贷银行授权,由公积金管理机构获取商贷信息,无需提供商贷证明等材料。
四、其它事宜
(一)本通知自7月17日(含)起执行,原已执行的提取、贷款政策,未调整的继续执行,有调整的以本次调整的为准,上级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请相关业务科室依据此次调整优化业务政策制定《业务指引》,并纳入业务规范管理,并做好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业务指导工作。
(三)请相关业务科室配合综合科做好此次调整优化业务政策解读和信息公开工作。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