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文件,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的通知》精神,顶格实施国家政策,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兜牢失业保障底线。
一、政策规定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标准实施。
二、返还比例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三、资金使用范围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四、资金返还账户
稳岗返还资金返还至参保单位对公账户,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将资金返还至社会保险费缴纳账户。
五、经办模式
参保单位(不含劳务派遣企业)按“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享受稳岗返还,符合条件的单位及时在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社保网厅)进行单位信息确认。
六、政策期限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