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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通〔2025〕9号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现行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1

  • 发文字号: 十公通〔2025〕9号
  • 发文单位: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7-1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 生效日期: 2025-08-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对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取消贷款未结清缴存人及配偶的提取限制

缴存人及配偶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前提下,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其他符合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二、取消购房提取办理申请时间限制

购买存量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原“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满6个月后申请”的限制条件。

三、优化提取业务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缴存人家庭在购买自住住房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挂牌出售的自有住房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

四、支持大学生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在校大中专学生可申请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校或毕业留堰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享受住房公积金“即缴即贷”政策支持。

五、放宽“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

缴存人在十堰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申请“商转公”贷款,取消“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需正常还款满一年”的限制条件。

六、新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展期业务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内,借款人需延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限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展期业务。

七、延长借款人贷款年龄上限

借款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执行。

八、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不再提供阶段性担保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取消“需担保人或担保机构提供阶段性担保”的限制条件。

九、调整异地缴存职工十堰购房贷款额度

十堰行政区域外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十堰市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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