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依据绥化市统计局公布的 2024 年度绥化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24〕1 号)确定 2025 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具体内容如下:
一、缴存基数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最高不应高于绥化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月工资的 3 倍,最低不应低于绥化市社会用工工资标准。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
2025 年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19487.00 元;下限绥化市本级、北林区 1850.00 元,所属其他县(市)1750 元。本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上限和低于下限的按此标准执行。
三、缴存额度上、下限标准
根据工资基数上限、下限标准和缴存比例,职工个人和单位为职工匹配的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进行测算,上限最高不得超过 2338 元 / 月,合计不得超过 4676 元 / 月。下限绥化市本级、北林区不得低于 93 元,其他县(市)不得低于 88 元,合计绥化本级、北林区不得低于 186 元 / 月,其他县(市)不得低于 176 元 / 月。以上计算结果均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四、缴存比例的设定及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 5%,不高于 12%。单位如调整缴存比例,需向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五、基数调整的相关要求
1、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自 2025 年 1 月起执行。
2、各缴存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发生变化的,应于每年 1 月份起进行基数调整,每个年度内只可调整一次,缴存额度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3、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4、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 2024 年缴存基数上限的职工,自通知公布之日起,应按新上限标准执行,出具情况说明进行调整,并补缴因上限调整产生的差额部分。
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 年 7 月 16 日
抄送:市财政局、北林区财政局
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 年 7 月 1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