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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医保函〔2025〕32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省内异地长期护理保险费用联网结算工作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8

  • 发文字号: 鲁医保函〔2025〕32号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5-05-29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山东省
  • 生效日期: 2025-05-29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险事业单位,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保障省内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护理需求,提高异地费用结算便捷性,切实减轻失能群体家庭经济负担,现就开展省内异地长期护理保险费用联网结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省内异地长期护理保险费用联网结算政策

(一)保障人员范围

按规定已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且办理异地长期护理居住备案的人员,可向参保地区经办机构(含委托承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评估通过后可享受异地长期护理保险费用联网结算。

(二)失能等级评估

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现场或线上视频等方式开展。各统筹区要实行失能等级评估结果互认,对于已经通过评估且评估结论仍在有效期内的参保人,备案居住地(以下简称居住地)经办机构应直接认可其评估结果,无需重复评估;在评估有效期内,参保地发生变化的,新参保地经办机构也不再重新评估,以减轻失能人员负担。鼓励各统筹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承受能力,探索开展居住地评估,进一步提高评估便捷性。

(三)评估有效期限

参保地经办机构可根据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情况合理确定评估结论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评估有效期届满前,经办机构应组织对继续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进行重新评估。经评估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有效期届满后重新计算。

(四)待遇享受政策

省内异地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原则上按照"居住地目录、参保地政策"执行。护理服务项目、时长、频次等按照居住地相关标准执行;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定额付费标准等支付政策,按照参保地规定执行。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可根据居住地实际情况和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长期护理服务类型,包括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含医疗专护、医养院护等),具体以居住地经办机构公布的为准。参保地未开展日间照料、康复辅助器具租赁等服务的,相关费用暂作为居家护理费用处理。

(五)费用结算方式

省内异地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实行联网结算,由各统筹区间按月清算。各统筹区每月在山东省医保信息平台,对应收、应付省内异地长期护理保险费用进行确认,生成异地费用结算单,及时向居住地经办机构结算拨付上月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居住地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的结算资金后,按规定及时向当地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结算拨付费用。

二、规范省内异地长期护理保险费用联网结算管理服务

(六)强化定点机构管理

居住地经办机构要将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管理服务情况纳入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异地长期护理保险相关费用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参保地经办机构要通过电话、视频连线等方式定期不定期进行回访,必要时可进行上门核查,确保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待遇支付符合规定。

(七)强化信息化支撑

各统筹区要依托山东省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管理模块,按照长期护理保险异地联网结算业务需求,开发、应用异地联网结算以及资金对账、待遇拨付、审核检查、数据查询等相关功能,指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做好接口对接和联调测试工作,及时全面准确上传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结算所需的全量数据信息,支撑异地长期护理保险业务联网结算。

各统筹区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及时出台本地配套政策措施,于2025年11月底前实现省内异地长期护理保险费用联网结算。省内异地长期护理保险费用联网结算经办规程由省医保中心另行制定。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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