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职工医保参保单位: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标准执行口径的通知》(鄂医保函(2024)91号)有关规定,现就职工医保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上级通知,因2025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暂未出台,2025年7月继续按202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执行。前期已通过税务平台申报的 2025 年度个人缴费基数自 2025 年7月起生效。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自2025年7月起,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同步征收,由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申报。
三、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机制由按自然年度征收调整为按社保年度征收,2025年度(2025年7月-2026年6月)咸宁市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为 10.2元/月/人。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