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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归集办法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25-07-15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青海省
  • 生效日期: 2025-07-15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余实行省级集中管理,采取委托投资运营方式进行保值增值,基金所有权性质和权益归属不变。

第三条 省级集中管理用于委托投资运营资金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余、归集后产生的利息及委托投资运营收益资金。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原则上每年(3月20日前)归集一次,实行统一归集计划,统一记账核算,统一投资运营,统一收益分配。

第五条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各地个人账户结余情况,在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正常足额发放的基础上,对上一年新增的居民养老个人账户基金结余,原则上安排不低于80%的资金用于委托投资,统一测算后并通知各地进行上解。

第六条 各地应根据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每年3月)下达的上划指标数,将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上解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财政专户。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归集到省级财政专户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将当年归集资金按照委托投资合同全部进行投资运营,对委托投资运营的基金按照实际收益利率记账计息。委托投资运营本金、收益和归集期间利息计入各地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账户。

第八条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地区实际上划明细进行账务处理,产生的利息按照上划资金占比进行分配。省级集中资金产生的利息及委托投资收益记入利息收入和委托投资收益,年末结转记入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无特殊情况,到期资金及收益继续进行滚动投资,确保长期增值。

第九条  除依照统一要求委托投资运营之外,各地留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须严格按规定存入指定财政专户,严禁以任何其他形式擅自开展投资活动,严守基金安全底线。

第十条 省级集中资金在委托期内不进行结算,委托期满,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收到的委托投资机构投资收益通知单,委托投资资金占比进行分配,按统筹地区进行记账。在委托期内原则上不得划回委托投资资金。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回的地区,应先由市(州)政府报省政府审定,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拨付。

第十一条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严格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归集管理办法和归集计划要求,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督促指导所属县(区)做好基金划转、会计核算等工作,保障归集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认真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归集管理办法》,严格按照下达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基金计划,积极筹集资金,及时进行资金划转。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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