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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7-1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 生效日期: 2025-07-10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1271-2017《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中规定,缴存基数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2024年度双鸭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每人84613元/年,设定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以元为单位)为21153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538.36元,合计为5076.72元。最低缴存基数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24〕1号)执行,即双鸭山市区为1850元,各县为1750元。

月工资额未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0日起执行。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1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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