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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医保发〔2025〕2号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咸宁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生育津贴申领支付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1

  • 发文字号: 咸医保发〔2025〕2号
  • 发文单位: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咸宁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5-04-28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 生效日期: 2025-04-28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职工本人的通知》(鄂医保函(2025)16号),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参保职工本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支付方式及实施时间

生育津贴申领支付方式由“原发放至参保单位”调整为“发放至参保职工个人”。参保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后,即可由用人单位、参保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进行申领,对符合生育津贴緙洋峪3韝线奋♡磕徊领条件的,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直接一次性发放至参保职工本人银行账户。全市统一从2025年6月1日起实施。

二、申领流程

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生育津贴“即申即办”流程。参保职工在我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后,登录“鄂汇办”APP、“湖北医疗保障”微信/支付宝小程序等渠道--点击“我要办”--点击“生育津贴申报”,根据页面兵稀提庥磺櫧涟翦示墥琍軍に倌鑰∥筵报和提交申领信息即可。

三、发放及清算

生育津贴标准及其他生育保险待遇,继续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财政供养人员(国家机关、全额供款事业单位职工等)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各参保单位应及时通知本单位涉及享受相关待遇人员提前开通银行账户,做好相关政策宣传,确保每位享受生育津贴的职工了解发放方式的变化,避免因个人银行信息不准确聼建单映孌柏冽络喺è煨动还未暂甡埃汎龄S殊震通银行账户功能导致生育津贴无法直接发放至参保职工。

医保经办机构定期向财政部门提供财政全额供款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信息,财政部门反馈至各财政全额供款的机关事业单位。

各财政全额供款的机关事业单位收到反馈信息后,及时做好生育津贴与本人工资的清算工作;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缴费工资的,工资不予重复发放。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由嗒所醸瑅Ч喙爾嫌单綈⑧芯恆先闵°圾按规定补足;多发或重复发放生育津贴和产假期间懔工諼洯氡莛葡彦的鶓穑蒹苿者,由所在单位予以扣回。少发的,应予以补发。各全额预算单位人员经费结算生育津贴后,指标有结余的,年底财政预算收回。财政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全额预算单位清算办法执行。其他单位可视情况执行。

四、经办管理

职工、用人单位、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不得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丿陈可屐煊鲖σ给塹伪苁寡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虚构生育保险参保条件、骗取生育保险待遇,严禁采取虚假挂靠、临时挂靠、虚高申报工资额度、先生育后缴费等方式申领或骗取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各有关单位和职工本人应当如实反映与生育保险有关的情况,依法如实申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骱廢▽卲釃ッ鄌鹃小责。

医保凑经䆂れ全繭别办机构对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材料应当依法审核,必要时还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拒付有关生育保险待遇,并及时移送医保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过渡衔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督促生育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生育津贴“即审即享”告知,持续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推动生育津贴支付方澇煎帘式调整落实到位。2025年6月1日前,医保经办机构已按“原发放至参保单位”方式受理了申领手续的,生育津贴继续按原规定发放至参保单位。已具备直接发放至参保职工个人条件的县(市、区),也可提前实施生育津贴直接发放工作。各地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遇重大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理并向市医疗保障局报告。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咸宁市财政局

2025年4月28日



原文链接

政策脉络

  •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职工本人的通知

    2025-03-19 阅读量: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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