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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医保函〔2025〕16号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职工本人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0

  • 发文字号: 鄂医保函〔2025〕16号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5-03-19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
  • 生效日期: 2025-03-19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优化生育政策,更好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权益,进一步提升生育保障服务水平,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现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参保女职工本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育津贴发放方式

在我省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女职工,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直接发放至参保女职工本人”。生育津贴标准及其他生育保险待遇,继续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财政供养人员(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等)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二、优化生育津贴申领流程

各地要按照全省统一的生育津贴“即申即办”流程(附件1)规范办理,简化申请材料,畅通生育津贴线上、线下“双渠道”受理,确保参保女职工方便、快捷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发放模式调整后,要做好与参保单位衔接,以及生育津贴发放信息反馈等相关工作。

三、强化生育津贴直发宣传

各地要高度重视生育津贴政策宣传工作,重点面向经办窗口、参保单位、待遇享受人群和定点医疗机构,全方位、多层次开展政策宣传活动,提高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知晓度,提升参保人员申办熟悉度。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向入院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即申即办”告知书》(附件2),方便女职工了解政策流程并有效申报,提升群众获得感。

四、加强基金监管定期评估

各地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调整本地生育津贴发放模式,可设置3个月过渡期,逐步实现本区域内全面实行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参保女职工本人。各地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生育津贴内控管理制度,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准确录入参保人员生育信息(如生育类别、胎次、胎儿数等),定期对生育津贴发放资料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予以追回;对涉及欺诈骗保的,要按程序移交医保行政部门处理。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定期跟踪、评估,遇重大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理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1.生育津贴“即申即办”流程

2.生育津贴“即申即办”告知书(参考版)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生育津贴“即申即办”流程

一、线上申请

参保女职工在我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后,登录“鄂汇办”APP、“湖北医疗保障”微信/支付宝小程序等渠道——点击“我要办”——点击“生育津贴申报”,根据提示语“是否同意申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申领成功后,申领信息将同步推送至参保女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选择“是”与“否”。

(一)选择“是”——参保女职工填写个人生育结算日期(X年X月)后,系统展示生育结算信息,参保女职工对生育结算信息进行确认,点击“确认无误”后,填写个人银行账号信息,提交申请。

若参保女职工对展示的生育结算信息存疑或未展示生育结算信息,可点击“自行填报”,自行填写生育结算信息,上传有效身份证件、诊断证明(门诊)或出院记录(住院),填写个人银行账号信息,提交申请。

(二)选择“否”——退出“生育津贴申报”模块。

二、线下申请

(一) 提交申请。参保女职工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或医保服务大厅医保窗口提交生育津贴支付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码或社会保障卡;

2.本人银行账户;

3.诊断证明(门诊)或出院记录(住院)。

(二)业务受理。医保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核对参保女职工申报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三)审核支付。医保经办机构对受理的生育津贴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包括:材料是否齐全、女职工怀孕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是否正常参保、是否连续足额缴满月份等。审核通过后,医保经办机构将生育津贴拨付至参保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生育津贴支付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进度查询。

1.参保女职工可通过“鄂汇办”APP、“湖北医疗保障”微信/支付宝小程序、政务服务大厅或医保服务大厅医保窗口查询办理进度。

2.用人单位可通过湖北医保服务平台单位网厅查询办理结果。

附件2

生育津贴“即申即办”告知书

(参考版)

尊敬的参保人员:

如果您是参加了湖北省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符合条件的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后,申请领取生育津贴。财政供养人员(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等)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一、申领条件

湖北省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分娩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参保状态正常,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X个月。

二、办理流程

(一)线上申请。当您在我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后,请登录“鄂汇办”APP、“湖北医疗保障”微信/支付宝小程序等渠道——点击“我要办”——点击“生育津贴申报”,根据提示语“是否同意申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申领成功后,申领信息将同步推送至参保女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选择“是”与“否”。

1.选择“是”——参保女职工填写个人生育结算日期(X年X月)后,系统展示生育结算信息,参保女职工对生育结算信息进行确认,点击“确认无误”后填写个人银行账号信息,提交申请。

若对展示的生育结算信息存疑或未展示生育结算信息,可点击“自行填报”,自行填写生育结算信息,上传有效身份证件、诊断证明(门诊)或出院记录(住院),填写个人银行账号信息,提交申请。

2.选择“否”——退出“生育津贴申报”模块。

(二)线下申请。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信息及诊断证明(门诊)或出院记录(住院),在政务服务大厅或医保服务大厅医保窗口申请办理生育津贴支付。医保工作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有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三、办理时限

生育津贴支付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进度查询

1.申请人可通过“鄂汇办”APP或“湖北医疗保障”微信/支付宝小程序、政务服务大厅或医保服务大厅医保窗口查询办理进度。

2.用人单位可通过湖北医保服务平台单位网厅查询办理结果。


原文链接

政策脉络

  •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咸宁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生育津贴申领支付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5-04-28 阅读量: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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