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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5年度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1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7-0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
  • 生效日期: 2025-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现就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上限和月缴存额下限

依据塔城地区统计局公布的2024年度塔城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9497元,测算得出2025年度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7370元,月缴存额最高上限为3284元,即个人3284元,单位3284元。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12月16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24﹞66号),测算得出2025年度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750元,月缴存额最低下限为88元,即个人88元,单位88元。

二、缴存基数调整执行期限

202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三、注意事项

(一)地区所有缴存单位都要严格执行缴存限额标准,任何单位缴存职工年度月平均缴存额不得突破此限额,缴存单位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缴存单位不得通过补缴的方式为缴存职工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单位每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不再变更,同单位职工应在同一月度办理。

(三)为保障缴存职工的知情权,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时,应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同时接受职工监督。

(四)缴存单位不得为已领取养老金的职工进行缴存基数核定,并应在职工领取养老金的当月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停止缴存公积金。

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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