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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7-1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 生效日期: 2025-07-1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汕尾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公积金中心可根据需要委托银行等机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并对其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而获取报酬,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没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管理。

第五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既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权利,也应当履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 账户管理和缴存

第七条  根据“缴存自愿”原则,由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向公积金中心诚信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第八条  在本市未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在本市已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沿用原有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并转入所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6个月后,应当申请将原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符合异地转移规定的情况下可将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出。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由个人自主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不低于10%且不高于24%,由个人自行选择并取2%的整数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当四舍五入取整。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以下简称“缴存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每个缴存年度的规定时间内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同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只能调整一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始缴存的当年不能调整。

第十三条 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托收方式,即约定住房公积金划扣的银行账户,由公积金中心委托业务承办银行从缴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每月自动划扣汇缴。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保持约定的银行账户资金充足。连续超6个月不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封存。

第十五条 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缴存人,出现因失业、收入减少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困难无法继续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可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封存等停缴手续。

第三章 提取和贷款

第十六条  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退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退出的其账号封存满6个月可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账户。在本市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待贷款结清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具体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九条  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等业务的缴存人,按照《汕尾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汕公积金管规字〔2021〕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对缴存人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取消其今后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  对协助缴存人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机构和人员,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公积金业务应当对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公积金中心有权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进行核查灵活就业人员应当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通过伪造、变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隐瞒事实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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