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个人发放,定向用于购买、建造自住住房以及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玉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州中心)负责个人住房贷款审批和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承办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负责受理申请、签订合同、办理抵押(质押)担保、发放贷款及交接有关贷款资料和票据工作。
第四条 州中心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
贷款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协议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缴存职工购买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及异地购买自住住房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等,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人。
第六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具有稳定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二)未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住房公积金及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四)有真实的购房行为,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五)借款人提供符合中心规定的贷款抵(质)押物。
(六)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职工及其配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多可申请2次。
第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的,不予贷款。
(一)信用卡尚存逾期金额。
(二)尚存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个人商业贷款(含担保)存在累计逾期9期(含)以上记录。
(四)信用卡存在累计逾期9期(含)以上逾期记录。
因单位延迟报账而产生的公务卡逾期记录,由单位出具证明,经中心核实后,在信用等级评定时予以除外。
(五)依据诚信管理办法,列为严重失信行为。
(六)信用记录中有呆账、损失或贷款出现逾期由担保人代还记录。
(七)存在因信用不良而被诉讼或仲裁,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利用各种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贷款担保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住房抵押或质押担保。
第十条 借款人可用自有或共有房产进行抵押,也可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一)用现房抵押的,借款人应持不动产权证书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并交贷款银行收押;
(二)用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的,借款人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和经注册的房屋预售许可证确认书交受托银行保管。
(三)抵押房产的现值,必须经过贷款银行评估,并经公积金中心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80%。
(四)借款人以共有房产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并签订抵押合同。
(五)在房产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但无权出租、拆毁、转让、变卖、馈赠、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管、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
(六)借款人用有价证券质押的,有价证券的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有价证券交由受托银行保管,并办理质押冻结手续,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提前支取。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清本息后,贷款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解冻,退还给借款人。
(七)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抵押、质押期间,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作为抵押物、质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一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经公积金中心、贷款银行、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的,由财产继承人或代管人应当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
贷款最高额度100万元。对非恶意欠款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职工,可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适当下浮。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贷款范围:
1、购房类贷款。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未办理过购房贷款的家庭,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总价款的80%。
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或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总价款的70%,个人公积金账户应当保留6个月的缴存余额。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支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商转公类贷款。贷款额度符合购房合同总价的规定比例,且不得超过原商业银行贷款剩余本金。
(二)按担保方式:
1、以《房屋所有权证》抵押为保证方式的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的80%。
2、以质押担保为保证方式的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
(三)按信用等级:
1、依据个人征信报告将借款申请人信用情况分为A、B、C、D、E五个等级,依据借款申请人信用等级对应可申请额度如下:
信用情况 | 购房及贷款情况 | 可贷款额度(万元) | |
累计逾期次数 | 信用等级 | ||
9次(含)以上 | E | 三套房或三次贷款 | 0 |
7-8次 | D | 二套房或二次贷款 | 50 |
首套房且首次贷款 | 70 | ||
4-6次 | C | 二套房或二次贷款 | 60 |
首套房且首次贷款 | 80 | ||
1-3次 | B | 二套房或二次贷款 | 70 |
首套房且首次贷款 | 90 | ||
无逾期 | A | 二套房或二次贷款 | 80 |
首套房且首次贷款 | 100 |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失信行为应依据《玉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用激励惩戒管理办法》执行。
3、个人征信报告中存在单笔逾期金额低于100元(含)以下非恶意造成的逾期记录,在核定逾期次数时不予计算。
(四)按照本规定条款计算出可贷金额保留至千位,千位以下不进位。
(五)特殊缴存职工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昆仑英才卡”持卡缴存职工提供相关证明后贷款额度在职工原可贷款额度基础上浮20%。具体可贷款额度依据《玉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具体核定。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
(一)贷款偿还期限可适当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期限最低为1年,最长不超过30年。
(二)购买二手住房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房龄和贷款申请期限的总和不得超过30年。
(三)每月还款额不高于家庭月收入合计的60%。单身借款人月还款额超过本人月收入60%的,可以采用第三方共同还款的方式,第三方共同还款人须为借款人直系亲属,且为本中心正常缴存职工,需与贷款银行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
有未结清商业贷款、担保、信用卡分期的,按每月核算还款额,且与公积金月还款额之和占家庭月收入比例不超过60%。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第二次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或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利率在同期利率基础上上浮1.1倍。
贷款期限内如遇法定贷款利率调整,新发放的贷款按照调整后的利率执行;在调整利率前已经发放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调整后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五章 贷款申请资料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配偶为军官或士兵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
(2)未婚职工签订《单身声明》。
(3)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原件。
(4)离异职工提供离婚证原件、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文书原件,并在贷款银行签订《单身声明》。
2、产权共有人资料
房屋产权共有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提供身份证原件。
(二)借款人家庭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原件
(三)购买住房及其它资料
1、购买商品房
(1)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加盖售房单位财务印章(公章)的预付房款收据。
2、购买二手房
(1)已经办理完过户手续的,提供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房屋过户中所发生的契税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完税日期在一年以内)原件。
(2)未办理完过户手续的,提供原《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原件。放款前提供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房屋过户中所发生的契税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完税日期在一年以内)原件。
3、异地贷款
(1)购买商品房,提供本人或配偶名下《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首付款收据原件;
(2)购买二手房,提供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已过户至本人或配偶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以及不动产交易的契税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完税日期在一年以内)原件。
4、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1)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房产尚未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房产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房产为二手房,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房屋不动产交易的契税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完税日期在一年以内)原件。
(3)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已还清商业贷款的,提供商业贷款还款流水原件,商业贷款结清凭证原件。未还清商业贷款的,提供商业贷款还款流水原件和原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证明原件,放款前提供商业贷款结清凭证原件。
(三)担保资料
1、本地购房(省内)申请公积金贷款,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资料执行。
2、异地购房(省外)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本人或配偶现有自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第十七条 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玉树州行政区域购买住房,向本中心申请贷款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八条 借款申请人提出贷款申请时签署《个人征信客户授权书》,贷款银行查询个人信用状况。对信用状况符合中心贷款条件的,贷款银行按照本办法第五章之要求收取贷款资料,受理贷款申请。
第十九条 贷款银行根据中心的要求,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调查、初审和贷款信息录入工作,并提交中心审批。
(一)核对资料原件,审查贷款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并对贷款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贷款银行核实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等及其配偶就贷款事宜面谈,填写《玉树州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记录表》,调查核实借款申请人身份、收入和购房行为真实性,并对调查结果负责。
(三)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房屋不动产权属资料核实,调查抵押的房产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有共有人的抵押房产,核实共有人出具的同意抵押书面证明。
(四)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等贷款相关信息,扫描全部贷款资料,并对扫描件与实物资料的一致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五)对需评估的贷款抵押房产,贷款银行实地调查房产、落实房产现状和使用情况,严格按照各贷款银行自营性住房押品内评相关办法对抵押房产实施内评,真实、客观的评估房产抵押价值,并出具《房屋价值评估意见书》。
第二十条 贷款银行对贷款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在《玉树州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提交,由中心信贷相关人员按规定进行审批。
(一)审核贷款申请人条件、房源和抵押物价值。
(二)审查贷款申请资料扫描件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复核贷款资料扫描件和全部录入信息是否一致。
(三)审核购房行为合法性、真实性。
(四)检查抵押物估价的合理性。
(五)检查贷款手续的合规性和贷款银行业务办理人员的履职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中心审批通过的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贷款银行通知借款人,与借款相关各方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签订合同时,贷款银行在核实全部签约人身份后实行面签,确保借款相关各方当事人签印真实、完整、有效。
(二)贷款银行需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页边加盖骑缝印章(加盖骑缝印章需同在借款合同所用的印章一致);借款相关各方均需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页边加按手印。
(三)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银行在指定窗口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四)房产抵押登记办理完结,贷款银行在取得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4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料整理完备移交中心核准发放。对符合相关要求的,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划拨贷款资金。
第二十二条 购商品房的,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账户;购买二手房的,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至借款人银行卡(折),或按照借款人要求转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二手房资金监管账户;商转公贷款,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至借款人银行卡(折)。
第二十三条 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出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贷款发放事宜,并通知其领取借款合同及相关资料。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自行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偿还贷款本息。选定还款方式后,合同期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自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开始还款,还款日为每月20日。借款人可采用以下方式归还贷款:
(一)借款人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授权中心(签订逐月提取还贷协议)逐月提取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借款人使用自有资金归还。
(二)借款人使用自有资金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保证还款账户中的余额充足,并委托贷款银行(签订借款人扣款划款授权书)在还款日当天扣划还款资金。
第二十六条 还款顺序
(一)正常还款,即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还款资金应采用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
(二)逾期还款,即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拖欠的,视为逾期贷款,对逾期部分,按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罚息。
逾期贷款的偿还,应先偿还逾期部分,后还正常还款部分,对逾期部分的贷款本息按照罚息部分、利息部分、本金部分的顺序偿还。
第二十七条 贷款正常还款1个月以后允许借款人提前一次性或提前部分归还贷款。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不收取违约金,可选用以下两种方式提前还款:
(一)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当一次性清还贷款的全部本金和利息。
(二)提前部分归还贷款本金。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贷款的资金不低于1万元。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应持贷款银行提供的相关手续和资料同贷款银行到不动产部门办理贷款抵押注销手续。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银行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应对所发放贷款建立台帐,对贷款发放、回收、逾期情况逐笔记录。
第三十条 贷款银行要严格按照《玉树州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后管理办法》对贷款进行管理。
(一)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逾期1个月(含)以上的,贷款银行应在逾期之日起10日内以电话方式对借款和担保人进行逾期催收,并做好书面记录。
(二)对连续3个月以上未正常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应在逾期之日起10日内上门催收,向借款和担保人发送《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催款通知书》,督促其偿还贷款本息;对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对催收情况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
(三)借款人累计6个月以上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应在20日内与借款人协商解决贷款偿还,协商无效的按合同约定提起诉讼,依法清收。
(四)贷款催收过程中形成的检查记录、逾期催款通知书、法律文书等相关资料需及时存档保管。
第九章 贷款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贷款银行制成的公积金借款合同等材料需齐全、整洁,材料样式、纸张型号以及录入系统的扫描件需符合中心贷款档案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要求。
第三十二条 贷款银行办理完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后,需在4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档案资料分别进行移交中心和按相关要求留存归档保管。
第三十三条 中心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整理、移交和管理贷款档案,并对贷款银行移交的资料按贷款银行、贷款发放日期分类有序归档,需查阅资料的要核实查阅人和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贷款银行无故未按借款合同足额及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资金,贷款银行按违约数额、天数每天付给借款人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因个人责任致使贷款资金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玉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收取借款人任何费用。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七条 如遇国家住房贷款政策调整,按调整后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玉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