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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3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玉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7-0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
  • 生效日期: 2025-07-09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便职工,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提取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4.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一次性用自有资金还清住房贷款。

5.离休、退休。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符合规定情形。

7.出境定居。

8.本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10.援助金提取。

11.自主缴存人员提取。

12.加装电梯支取。

13.大病提取。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本条分为在本州和异地(本州以外地区)两类情况。

(一)购买商品房

1.提取范围: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付款票据,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2)购房人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出具与购房职工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3.提取时限:以购房合同生效日期为准,三年内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及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书》已在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视同在本州购买商品房办理提取。

1.提取范围: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书》原件、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2)购房人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出具与购房职工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3.提取时限:以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书生效日期为准,三年内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及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已在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视同在本州购买商品房办理提取。

1.提取范围: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提取人银行卡账户。

(2)购房人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出具与购房职工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3.提取时限: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生效日为准,三年内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及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补交的购房款额度。

(四)购买二手房

1.提取范围: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1)购房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原件、契税和增值税发票原件,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2)购房人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出具与购房职工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3.提取时限:以房屋《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为准,三年内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及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五)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1.提取范围:符合本州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条件的购房职工,可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合同》原件、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2)购房人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3.提取时限:以《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合同》生效日期为准,三年内提取一次。

4.提取限额: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额合并计算,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六)购买拍卖房

1.提取范围: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房屋委托拍卖书原件或竞拍协议原件、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原件》、购房款发票、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2)购房人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3.提取时限:自取得拍卖房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三年内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累计提取金额不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七)上述购房提取的其它规定

1.如该房屋为1人以上的共同购房,则用房款总额乘以合同或证书所载明的产权比例计算每位购房人的购房款,相应确定提取额度;没有明确产权比例的,按照购房人数平均分配房款总额,计算每位提取人的可提额度。

2.异地购房

本条所称异地购房是指职工本人或配偶在本州地区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行为。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取人银行卡账号。其中购房合同必须能够在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官网查询(不能上网查询的要当地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备案查询表),即无法上网查询也不能出示房屋备案查询表的不予办理;

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不动产权证》原件、增值税发票原件、契税发票原件、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3)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及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3.提取配偶公积金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异地购房的严格审查购房资料的真实性,购房行为和购房资料真实有效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取业务。提取申请人对审批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撤案: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在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前撤销备案的,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因此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需退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提取范围: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1)建造、翻建自有住房提取公积金必须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查意见表》《宅基地用地、建房施工验收审核表》、《宅基地改扩建(√)批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机械设备施工作业备案登记凭证》。提取额度:结合玉树本地实际和住建部门,确定玉树平均房屋造价2500元每平米,不支持200平米以上房屋,公积金提取额度不高于50万。

(2)大修自有住房提取公积金必须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及州(市、县)级房管、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原件,村委会证明原件)、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提取时限:建造、翻建及大修自住住房的以付款凭证的日期或主体完工日期为准,一年内一次性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及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该房屋的总价。

3.其他注意事项:

(1)本州地区建造、翻建及大修自有住房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勘查现场,情况属实后办理。

(2)夫妻双方互提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

(3)职工在本州地区以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必须与房屋建造、翻建、大修地为同一地址,并且提供施工前后的记录照片。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1.提取范围: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1)偿还本中心贷款:提取人或配偶在本中心有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但已离职或退休先做部分还款业务(公积金余额需剩余百位),直至贷款还清后进行销户提取,转入本人银行卡内。所需资料:提取人身份证原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或退休证明、提取人银行卡。

(2)偿还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需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首次还贷需提供加盖的贷款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章的近期还款明细原件,还需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及购房相关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次还贷的仅需提供加盖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章的近期还款明细原件、提取人银行卡。

(3)偿还商业贷款需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首次还贷需提供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近期还款明细原件或主贷人征信报告,还需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及购房相关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集资建房协议书》或《经济适用房协议书》或《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提取人银行卡。

3.提取时限:偿还贷款余额的,还款期内每年可以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及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职工住房贷款本息余额。

5.其他注意事项:

(1)借款合同中的借款用途必须为购买自住住房,且购房和借款的房屋为同一套房屋。

(2)职工提取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应还贷本息余额,职工可选择提前部分偿还本金,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或按月偿还本息三种方式。

(3)所提取的金额必须专款专用。

(4)征信报告2个月内有效。

四、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一次性用自有资金还清住房贷款

1.提取范围: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1)结清本中心贷款的需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提取配偶名下公积金的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原件以及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2)结清其他中心公积金贷款或者商业贷款的需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提取配偶名下公积金的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加盖贷款银行鲜章的结清贷款凭证、申请本笔贷款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原件、借款合同原件以及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3.提取时限:自结清购房贷款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结清贷款余额。

五、离休、退休

1.提取范围:凡是退休年龄满足男55岁、女50岁,并且单位已做退休封存的,可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提取人身份证原件、提取人银行卡账号。退休证原件或退休批复原件。

3.提取时限:以退休时间为准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符合规定情形

1.提取范围: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1)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须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一次性安置(买断)公证书或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文件、协议书等证明原件,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2)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须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或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3.提取时限:在本地或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继续缴存的,离职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七、出境定居

1.提取范围: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提取人身份证原件、护照原件、签证原件以及户口注销证明原件、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3.提取时限:以户口注销日期为准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八、本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付款凭证原件,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2)租赁商品房须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缴存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无房证明原件、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3.提取时限: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房有效期内按年;租赁商品房的依据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两个月内有效)按月或按年提取。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及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当年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全年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租赁商品房的,每年提取额不能超过夫妻双方当年的缴存额,每年提取金额上限参照《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当地房屋平均租金水平确定。

5.其他注意事项:因本条情形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在中心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1.提取范围: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居民医学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等;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受遗赠人与被受遗赠人)关系证明材料等原件;单位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银行账号。

3.提取时限:依据相关手续即可办理。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5.其他注意事项:

(1)死亡职工公积金账户内本金余额1000元以上的:转入家属账户的,需到公证处做遗产公证,并由法律继承人前来办理,若有多个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一同前往办理。

(2)死亡职工公积金账户内本金余额1000元以上的;死亡职工单位同意接收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并分配给其遗产继承人的,无需公证,由单位提交我中心“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确认书”,中心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其单位账户。

(3)死亡职工名下公积金本金余额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可直接转入死亡职工配偶账户内,如无配偶按法律继承顺序转入相应继承人账户内。

十、援助金提取

(一)凡在本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交公积金,公积金缴交比例为5%且为最低缴交基数的低收入职工,可每年一次性提取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交额。

1.提取范围: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提取人身份证原件、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3.提取时限:每年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每年一次性提取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交额。

(二)凡破产企业公积金集中封存的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

1.提取范围: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单位破产公证书(退休文件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文件)、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3.提取时限:取得单位破产公证书(退休文件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后即可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十一、自主缴存人员提取

1.提取范围: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提取人身份证原件、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3.提取时限:销户提取。

4.提取额度:自由提取。

十二、加装电梯支取

1.提取范围:既有多层自住住宅加装电梯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加装电梯项目资金分摊表》;

(2)如提取配偶的公积金,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

3.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提取额度合并计算,不超过除去政府补贴后州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测算的所在楼层应个人出资的额度。

4.提取时限:项目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一次性提取一次。

5.其他注意事项:在本中心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提取。

十三、大病提取

1.提取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2.提取要件

(1)身份证件原件。(结婚证原件)

(2)三甲以上医院住院证明(诊断证明,住院病历首页)原件。

3.提取额度:不超过提取本人公积金余额的90%。

第二条 异地转移办理流程

职工向新开户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新开户地公积金中心通过住建部远程接续平台向我中心发出转移申请——我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将调离职工公积金余额本息转入新开户地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有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不予办理)

第三条 业务办理程序

1.职工本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五县管理部提出申请。

2.中心或管理部审核职工相关证明,符合条件后办理提取手续。

第四条 业务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3:00-18:00(节假日除外)

第五条 法律责任

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虚假证明的,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玉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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