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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金管委〔2025〕2号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2

  • 发文字号: 扬金管委〔2025〕2号
  • 发文单位: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5-07-0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生效日期: 2025-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办法》(扬金管委〔2019〕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 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202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2024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其2024年1月1日至2024 年12月31日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发放工资的月数进行核定。202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29300元,下 限为2490元。灵活就业缴存人可参照调整,自主申报调整本人的住房公积 金缴存基数,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高于29300元,不得低于 2490元。2025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收入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5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作为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下限为5%,上限为12%。 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和需要在该区间自行决定。同一单 位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且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在10%至24%的范围内自主申报调整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月缴存额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进行计算(合计数进位保留至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计上限为7032元,下限为249元。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自主申报调整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 额,但调整后的月缴存额不得高于7032元,不得低于249元。

二、调整与执行时间

(一)非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数调整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并应于2025年9月30日前调整到位。缴存基数和缴存 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可一并办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执行期限为2025年7月至2026年6月。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数调整工作,应在接到相关主管部门的通知后方可开展。

、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接本通知后,至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 领取或从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基 数调整审批表》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重新核 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将填写的《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 缴基数调整审批表》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的纸质(盖章)材料及电子文本,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 或承办银行经办窗口办理。

(二)已正式开通住房公积金网厅服务的单位可通过住房公 积金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和 承办银行积极做好指引服务。

(三)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单位办理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相关事宜时,应当同时开展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登记信息核对和变更登记工作。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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