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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医保发〔2024〕11号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鞍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和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6

  • 发文字号: 鞍医保发〔2024〕11号
  • 发文单位: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鞍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4-12-26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生效日期: 2025-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开发区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4]3号),根据全省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和待遇保障政策精神,结合鞍山实际,现就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参保筹资和待遇保障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参保筹资政策

1.调整缴费年度。自2025年起,我市职工医保缴费年度调整为按自然年度执行,每年1月1日 至12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

2.规范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新招用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平均工资。全口径平均工资依据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确定,2025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全口径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按照72720元(月缴费基数6060元)执行。个人月缴费金额高于本市全口径平均工资300%的,按照18180元作为职工个人最高缴费基数;低于本市全口径平均工资60%的,按照3636元作为职工个人最低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统一征缴和管理,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基数保持一致。

3.调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我市职工医保个人缴费费率和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原费率(2%+7%)执行;按照单建统筹模式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继续按6%执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减半征收”政策,按原费率0.8%执行。调整后,我市用人单位的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合并征收费率为7.8%。困难企业缴费继续按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规范待遇保障政策

1.规范设置起付标准。取消我市原特三级(三甲)医院住院起付标准档次,调整后的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职工医保,一级及以下300元,二级500元,三级(含三甲)700元;城乡居民医保,一级及以下200元,二级400元,三级(含三甲)700元。继续保留原年度内多次住院起付标准逐次递减和对恶性肿瘤、传染病、精神病等特殊疾病患者减免起付标准的倾斜政策。

2.规范设置支付比例。取消我市原特三级(三甲)医院住院支付比例档次,调整后的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为: 职工医保,一级及以下88%,二级85%,三级(含三甲)80%; 退休人员比在职人员提高5%。城乡居民医保,一级及以下83%,二级80%,三级(含三甲)70%。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及高值药品待遇保障等政策不变,继续按现行政策标准执行。

3.调整异地就医政策。根据本市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政策调整情况,对异地就医待遇政策作出相应调整。我市参保人员异地转诊和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起付标准继续按1500元执行,统筹支付比例调整为:职工医保70%(退休人员75%),城乡居民医保60%;未转诊且非急诊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起付标准继续按2000元执行,统筹支付比例调整为:职工医保60%(退休人员65%),城乡居民医保50%;异地院前急诊留观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继续按1500元执行,统筹支付比例调整为:职工医保60%、城乡居民医保50%。

临时就医人员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时,职工大额医疗补助(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异地转诊和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人员按照比本地补偿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的待遇标准予以补偿;对未转诊且非急诊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按照职工医保60%(退休人员65%),城乡居民医保50%的待遇标准政策执行;对异地院前急诊留观人员,按照职工医保60%、城乡居民医保50%的待遇标准政策执行。

本市符合规定的困难群体(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及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办理了异地长居备案及异地转诊和在异地急诊抢救的,不区分省内省外,住院起付标准连续计算,执行本市就医待遇标准;其它异地就医待遇按照普通参保人员政策执行。

4.统一生育保障政策。落实省文件要求,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方式按省统一规定执行,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根据省指导意见结合鞍山实际制定实施,并根据本市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政策和生育津贴保障政策,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三、规范筹资和待遇衔接

职工医保首次参保待遇、中断缴费后待遇和转移接续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执行;城乡居民医保按照省医保局等12部门《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等通知》(辽医保发[2024]7号)等文件要求,建立连续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做好居民医保筹资缴费和待遇保障衔接。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省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实施,积极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细,确保平稳衔接过渡。

(二)加强协同配合。医保部门要充分开展测算、完善筹资待遇政策并动态调整;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医保基金分户管理、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等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医疗保险费申报受理、费款征收、会统核算等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单位要从推进医保制度公平统一和维护基金安全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加强政策解读,做好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理实际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鞍山市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一览表(2025版)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鞍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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