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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缩期业务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7-0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 生效日期: 2025-08-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和缴存人:

为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更好地满足借款人多样化的还款需求,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能力和水平,经2025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缩期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缩期业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缩期,是指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向怒江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缩短原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将贷款余额按贷款期限缩短后的剩余期限重新计算月还款额的一种贷款变更方式。

二、办理条件

(一)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状态为“正常缴存”;

(二)申请缩期时该笔公积金贷款无逾期欠款,且两年内该笔贷款累计逾期还款次数不超过3次;

(三)借款人已正常还款12个月(含)以上;

(四)缩期后借款人家庭月还款额合计不得高于家庭月收入(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合计)的60%;

(五)借款人同意原抵押期限不作变更且贷款期内仅可以申请办理1次缩期业务;

(六)组合贷款缩期的,应征得组合贷款银行的同意,且变更期限应保持一致,商业贷款部分已提前结清的除外;

(七)缩期后的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即以12个月的倍数)。原贷款年限是5年以上的,缩期后的贷款期限应在5年以上(实际借款年限=已还期数+变更后剩余还款期数);原贷款期限是5年(含)以下的,不予办理缩期。

(八)还款日当天及还款当期办理了提前还款业务的,不支持办理缩期业务。

(九)阶段性担保和第三人房产抵押的需征得开发商和第三人同意。

三、办理要件

(一)借款人(主贷人)及共同借款人(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二)《怒江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缩期业务申请审批表》。

四、办理流程

(一)纯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抵押人持相关材料原件到贷款所在地管理部申请→贷款所在地管理部受理→管理部经办人审核→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变更办结后当日生效。

(二)组合贷款: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抵押人持相关材料原件到原贷款银行办理商业贷款部分变更申请→同意后到贷款所在地管理部受理→管理部经办人审核→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变更办结后当日生效。

五、归档管理

《怒江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缩期业务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管理部、借款人各一份。受理人员将相关资料、《怒江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缩期业务申请审批表》收集整理后,并入借款人原贷款档案中归档。

六、注意事项

缩期业务办理成功后,按照重新计算后的月还款额按时还款,若有逾期,逾期记录将上传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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