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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怒江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怒江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2025-07-0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 生效日期: 2025-08-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和缴存人: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缴存人购房资金压力,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2025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减轻缴存人购房资金压力。缴存人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至售房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与售房企业约定的银行收款账户。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适用范围。购买怒江州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含现房及期房)的,购房人或其配偶(缴存人,下同)可向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适用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在怒江州的缴存人,且作为购买住房的买受人或其配偶。

三、提取额度

(一)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的,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的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

(二)付款方式为非一次性付清的,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的金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四、相关要求

(一)若发生退房行为,售房企业必须无条件将缴存人所提取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逐笔、全额从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银行账户,在售房企业未退回提取资金前,住建部门不得撤销合同备案。

(二)缴存人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或以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均可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又提又贷”,且提取额与可贷款额合计不超过房屋总价。同时申请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的,必须在办理贷款前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缴存职工以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提取资金按原提取方式转入缴存人个人银行账户。

(四)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若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照最新的政策执行。


怒江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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