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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本年度缴存基数比例调整温馨提示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715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6-3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生效日期: 2025-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于2025年7月启动。现温馨提示如下:

一、自2025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可按规定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4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12,四舍五入后保留整数),缴存基数下限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2024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为职工缴存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二、单位可选择以下方式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

(一)单位专办员可自主选择人脸识别、企业电子印章或数字证书(密钥)其中任意一种方式完成身份认证,登录我中心在线办理系统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

(二)单位可在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

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上下限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2025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四、单位在按规定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3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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