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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人社通〔2025〕9号 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铜仁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4

  • 发文字号: 铜人社通〔2025〕9号
  • 发文单位: 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5-07-03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 生效日期: 2025-07-03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铜仁高新区组织人事部,大龙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

现将《铜仁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7月3日    


铜仁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六六就业稳岗计划”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黔府办发〔2025〕4号)和《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5〕52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且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二)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且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三)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补贴标准

(一)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的缴费金额),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二)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招用高校毕业生,按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的缴费金额),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三)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申请年度内贵州省公布的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缴费档次计算后,按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

三、补贴期限

(一)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不同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招用同一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均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累计享受补贴时间不超过12个月。

四、申领程序

(一)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原则。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县)就业局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填写《铜仁市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和《铜仁市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吸纳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向灵活就业所在区(县)就业局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填写《铜仁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3),并提供下列材料:

1.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毕业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提供);

3.灵活就业证明材料。

区(县)就业局根据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在区(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拨付给申报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有关要求

(一)区(县)人社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提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知晓率。运用信息比对、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情况进行核查,对虚造就业事实,骗取、冒领补贴的单位或个人,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要取消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实行“一次审批、全期畅领”,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初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经审核合格的,之后在政策享受期内,如单位吸纳的同一人一直在该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方式、地点未发生变化,则不再重复提供该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灵活就业证明材料。

(三)本细则所指就业困难人员是在铜仁市所属区(县)就业局进行了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的人员。

(四)本细则所指单位包括本市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代发放工资或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第三方单位,以及毕业时间(毕业证发放时间)超过2年的高校毕业生,不在补贴范围之内。用人单位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另行规定。

(五)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2.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参与合伙经营;

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6.已终止灵活就业;

7.其它应当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六)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参照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符合条件的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范围内单位以及市直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或相关重点企业,可按规定向铜仁市就业局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八)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铜仁市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铜人社发〔2020〕4号)同时作废。中央、省另有规定的,根据中央、省新的管理办法再行修订。

附件:

1.铜仁市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doc

2.铜仁市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doc

3.铜仁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doc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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