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等相关规定,现就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缴存基数
二、执行期限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的缴存年度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三、申报时间
各缴存单位可于2025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核定工作。
四、办理方式
为进一步方便缴存单位,提高业务受理效率,中心推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线上、线下双渠道办理。
(一)缴存基数调整
五、工作要求
(一)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作为本单位缴存基数核算申报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须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严禁超标准缴存。
严谨核算: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计算标准核算基数,分单位性质规范填报《缴存基数核定表》(公积金官网下载),对职工工资数据逐一进行核对验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源头防控:缴存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明确责任岗位,加强对缴存基数核算、申报等环节的监督,杜绝违规操作。
(二)缴存单位每年度内只能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调整后不再变更,同一单位职工应同批次办理。
(三)缴存单位须严格执行缴存基数和比例的上、下限规定,不得通过违规补缴等方式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若职工已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设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的,应保留其中一个账户继续缴存,其他的账户封存,待符合条件后再办理销户提取或通过全国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账户转移。
(五)缴存单位完成基数调整后,须及时向职工告知2025年度缴存基数、比例及月缴存额变动情况,确保职工知情权。
(六)中心将常态化开展职工基本信息核验工作。请各缴存单位在基数调整前,务必全面核实本单位职工(含封存状态职工)基本信息,完善和确认涵盖18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学历、职称、职务等关键信息,确保系统登记信息与实际一致。
(七)对于月绩效没有纳入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行政单位月基础绩效、事业单位月专项绩效)和年度考核奖年底可予以特缴一次。
咨询电话:市本级6258858;贵溪办事处7183293;余江办事处5882035;龙虎山办事处6633098
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