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千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缴存单位应以2024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2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202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7117 元的 3倍,即 21351 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设立的单位,可在5%至12%的缴存比例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可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但期限均不得超过1年。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下限
1、市直各单位、县(市、区)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5124元(含单位、个人部分)
2、各单位职工最低月缴存额为188元(含单位、个人部分)。
(四)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与月缴存额上下限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缴存比例可按10%、12%、14%、16%18%、20%、22%、24%自由选择。月缴存基数由申请人自行申报确定,若申报的月缴存基数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收入申报凭据等证明材料。
二、调整手续办理时间及执行期限
2025年7月1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调整手续,此次调整的执行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 31 日。
三、调整方式及流程
缴存单位应按单位性质规范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清册》及《缴存基数核定表》,经单位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单位经办人登录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或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办理。无论职工的缴存基数是否变化,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均须完成上述填报手续。
四、工作要求
(-)缴存单位作为确定本单位缴存基数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缴存基数构成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相关规定及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分单位性质按类别规范填写《缴存基数核定表》,未列入缴存基数计算口径的项目不得计入缴存基数。每个单位每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不再变更,同单位职工应在同月度办理。
(二)缴存单位在调基前,对本单位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子以确认,确认填报信息准确后,应将缴存基数核定情况告知缴存职工本人。
(三)为提升数据质量,中心将对职工基本信息实施常态化检核。请缴存单位在调基前,对本单位职工(含封存状态职工)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包括18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学历职称、职务等)予以核实、完善和确认。
(四)单位应在职工可领取养老金的当月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不得再为其继续缴存,并通知职工及时办理退休提取。
特此通知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