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 [2007]7 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 2025 年度(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2025 年度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 1990 年第 1 号令)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市辖区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莆政办 [2020〕47 号)的规定计算;
(二)月缴存基数上限为莆田市统计局公布的 2024 年莆田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 3 倍(7742 元 ×3 倍 = 23226 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莆田市最低工资标准 2045 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缴存基数调整时,单位可在 5% 至 12% 的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缴存比例确定后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二)同一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相同。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一)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元位,元以下四舍五入,月缴存额 = 缴存基数 × 单位缴存比例 + 缴存基数 × 职工缴存比例;
(二)月缴存额上限为 5574 元(23226 元 ×12%+23226 元 ×12%),下限为 204 元(2045 元 ×5%+2045 元 ×5%)。
四、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事项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统一为 16%(8%×2),其他事项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调整时间: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仙游县辖区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6 年 1 月 31 日;
(二)缴存单位应如实统计职工工资总额,严格按照标准计算职工的月缴存金额,并按时、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职工的月缴存基数调整后,在规定的汇缴年度期间内,不得变更。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若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实际月平均工资。
特此通知。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