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内建保金〔2021〕2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调整标准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应为职工本人2024年1月-12月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应高于2024年赤峰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4991.75元,最高月缴存额为5998.00元;最低基数不得低于赤峰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二类地区(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2200.00元,三类地区(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林西县、克什克腾旗、翁牛特旗、喀喇沁旗、宁城县、敖汉旗)2140.00元,最低月缴存额分别为220.00元和214.00元。
2025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2025年1月1日后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二、缴存基数上报审核时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七月申报一次,各缴存单位、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应于2025年7月25日前完成2025年度缴存基数申报工作。
三、新缴存基数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