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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7-0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 生效日期: 2025-07-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等相关规定,现就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上限调整

依据安徽省统计局近日公布,我市202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5723元,按其3倍计算确定,2025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3931元,调整后月缴存额上限为单位、个人各2872元。缴存基数下限保持不变,仍按蚌埠市区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930元执行,月缴存额下限仍为单位、个人各97元。

二、缴存基数与比例的核定

 各缴存单位应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24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缴存基数执行时间按照自然年度(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

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5%—12%区间内,自主选择确定。

三、缴存基数与比例调整方式

各单位缴存基数调整通过我市住房公积金网上申报系统完成;缴存比例调整,请到我市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窗口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二)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

(三)单位应对缴存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基础信息进行核实,如有错误请及时修改。

(四)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参照执行。

(五)联系部门与电话:中心征管科2071096,怀远管理部8012255,五河管理部5020278,固镇管理部6090000。

  特此通知。

    2025年7月1日


关于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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