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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定2025年度非财政统发工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7-0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 生效日期: 2025-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及省、市有关规定,现将核定2025年度非财政统发工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

(一)除财政统发工资单位以外在我市已办理缴存登记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二)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2025年已经核定缴存基数的单位、新开户单位、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本年度缴存基数不再核定。其它正常缴存单位,不论2024年度职工工资是否变动,均需办理2025年度缴存基数核定手续。

二、缴存基数

(一)缴存基数计算。2025年度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2024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2024年1至12月份工资总额除以12。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202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0672元,市区不得低于2000元,其他各县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基数整取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新参加工作及新调入职工缴存。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三、缴存比例

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5%-12%之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申请调整比例的单位只需提供《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申请表》,不再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降低缴存比例的决议。

四、亏损单位降低比例和缓缴

(一)单位连续亏损6个月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我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最低可降低至1%。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

(二)单位连续亏损6个月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我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同时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五、核定方式

提倡各缴存单位通过网上大厅办理基数调整,如确需到柜面办理,单位应填报2025年度《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申请表》和《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明细表》,管理部审核后,录入业务系统。核定后的缴存基数自2025年7月起执行,本缴存年度内(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保持不变。

六、工作要求

(一)缴存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规范缴存,核定缴存基数要做到真实、合规、准确。

(二)缴存单位办理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时,应核实本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如封存原因、经办人信息、个人身份证、电话号码等有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完善。

(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原则上按本人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计算。对缴存基数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且未申请调整缴存基数的灵活就业人员,管理部将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对其进行统一调整。

(四)在基数调整过程中,如遇问题,请拨打服务热线:0319-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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