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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人社文〔2025〕35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2025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7

  • 发文字号: 闽人社文〔2025〕35号
  • 发文单位: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5-06-23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福建省
  • 生效日期: 2025-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23〕159号)规定,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现就调整我省2025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事项通知如下:

从2025年7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按22070元/月,下限按4414元/月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5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印发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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