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理部、市中心各科室: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汉中市 2024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2025 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 2024 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调整一次。
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汉中市统计局公布的 2024 年汉中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124 元 / 月)的 3 倍,即 21372 元;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汉中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市区、汉台区、南郑区、城固县、洋县、勉县、西乡县、略阳县为 2050 元 / 月,宁强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为 1950 元 / 月。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限额的,按最低限额执行。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 [1990] 1 号)规定,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电话:(0916)8165566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 5%、不高于 12%。
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
四、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管理部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要求各缴存单位据实调整缴存基数和比例,不得弄虚作假。
各缴存单位要认真核对信息,确保准确无误。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如有不全或信息错误,及时更正。单位信息如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变更。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执行时间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0 日。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