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榆林市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适用本实施细则规定。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灵缴个人账户是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个人账户是指缴存单位为其在职职工设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条 灵缴个人账户的设立、缴存、提取及贷款业务,由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经办网点、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同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形式发放。
第二章 缴存
第一节 缴存方式
第五条 缴存人根据自身购房计划、资金状况、贷款需求等,自主选择缴存方式,与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缴存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每名缴存人只能拥有一个正常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 缴存人可以选择按月缴存、一次性缴存和自由缴存三种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选择的缴存时间周期届满后,可以申请变更缴存方式、缴存金额或缴存日期。
第二节 信息查询和变更
第七条 缴存人可以查询本人灵缴个人账户缴存信息、账户明细和存储余额等信息。
第八条 缴存人可以开通或终止按月扣划缴存,变更按月扣划缴存金额、关联银行卡号等账户信息和手机号、婚姻状况等个人信息。
第三节 账户转换
第九条 缴存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必须办理灵缴个人账户停缴或者销户手续,再由单位为其设立单位个人账户。
(一)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以下均同)且尚未结清的,应当办理灵缴个人账户的停缴,《缴存协议》终止。
(二)未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可以办理销户,也可以办理停缴。停缴的灵缴个人账户存储余额可以接续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
第十条 职工从单位离职且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可以设立灵缴个人账户。
(一)缴存单位办理“离职调动封存”后,方可设立灵缴个人账户。
(二)单位个人账户存储余额可以接续享受灵缴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权益。
第四节 异地账户转移
第十一条 缴存人已在榆林市设立灵缴个人账户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可向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将异地个人账户存储余额转入榆林市灵缴个人账户。
缴存人在榆林市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向异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榆林市灵缴个人账户存储余额转到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节 计息和缴存补贴
第十二条 资金缴存至灵缴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计息,利息归缴存人所有。符合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补贴等政策条件的,可适用相关政策规定。
第三章 提取
第一节 办理方式
第十三条 缴存人及其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时,灵缴个人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缴存人及其配偶无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自由提取。部分提取账户余额的,提取后可能影响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格和额度。全部提取账户余额的,灵缴个人账户销户,《缴存协议》终止。
自销户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再次办理灵缴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五条 缴存人账户转换的,包括单位在职缴存人转变为灵活就业缴存人或者灵活就业缴存人转变为单位在职缴存人的,办理提取时应按照《榆林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其灵缴个人账户全部存储余额,按《榆林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经办网点或受托银行办理,也可通过网上办理。
第二节 所需材料
第十八条 缴存人符合自由提取条件的,应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所需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银行I类借记卡。
第四章 贷款
第一节 贷款办理流程
第十九条 贷款程序
(一)贷款咨询和申请
借款人可向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经办网点应对灵活就业人员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应与借款人及其配偶进行面核。同时指导借款人正确、完整填写资料。
借款人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单身需签署单身声明);
3.经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原件;
4.证明其还款能力的材料;
5.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贷款受理和初审
在受理贷款申请时,应认真审核借款人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文书填写的规范性,确保各类文书上的签名真实有效。
1.授权查询个人征信信息。借款人及其配偶应授权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本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记录,签署查询授权书(以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上公布的版本为准),并留存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必要时还应留存与借款人及其配偶面签的佐证信息。不得委托或通过第三方取得借款人及其配偶等信息主体征信查询授权书,禁止代签、伪造被查询人征信查询授权书。
借款人的婚姻、房产、社保、纳税等个人信息也应同时授权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
2.审核贷款资料。受理人员应认真审核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根据试算结果和还贷能力,与借款人商议确定贷款类型(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等。
3.贷款初审。初审人员对审核无误的借款人资料,应及时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准确、完整地录入借款人信息并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告知原因。
(三)贷款复审
复审人员应对借款人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并提出复审意见:
1.借款人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或贷款资料欠缺或贷款初审人员将申请信息录入错误的,复审人员应将贷款资料返回初审人员,终止贷款复审;
2.对经审核确认无误的贷款资料及信息,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审核通过。
(四)贷款审批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经办网点负责人应对复审后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批。未批准的,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告知原因。
(五)合同签订和抵押权登记
贷款审批通过后,应与借款人面签《榆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签署抵押登记等相关资料。
(六)资金发放
抵押权登记办妥后,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将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划入约定账户,并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二节 贷款偿还及结清
第二十条 贷款偿还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或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偿还每月应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可以用自有资金归还贷款本息,也可以授权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扣划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直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在还清逾期本息及当期应还本息的前提下,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或全部贷款本息,已按《借款合同》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不予退还。
提前归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前还款后由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计算剩余贷款的每月还款额或剩余还款期限。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结清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以房产抵押的,凭贷款结清证明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扣划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直至贷款正常归还为止。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由单位在职缴存人转换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的,先前由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标准,原缴存时长不纳入贷款的核定依据。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由灵活就业缴存人转换为单位在职缴存人的,原灵活就业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作为单位在职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计算标准,原缴存时长可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核定依据。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卖方名下房屋产权属于共同共有的,共有产权人应当全部到场当面签署同意出售房产的书面文件,保证所售房屋产权明晰、交易合法。
第二十六条 联名购房的(夫妻联名购房除外),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七条 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之间房产交易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现有政策执行。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